注意!北京《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已实施
苏州安诺泰消防  

6.2.1 文物库房中通常保存有大量珍贵文物,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一般文物建筑。而且,为隔绝外界环境,文物库房一般密闭性较好,这也为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常见的库藏文物,如书籍、字画、陶瓷、金属器具等,对常用的气体灭火剂,如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具有惰性,因此使用以上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库房类文物建筑中具有较好的适用性。文物建筑由于具有不可复制性,消防系统的施工、改造应遵循最小干预和可逆性的原则。因此,在选择自动灭火设施时,宜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以尽量减少对于建筑的影响。对于有人值守的文物建筑,应将启动方式设置为手动控制,以确保值班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自动灭火设施误动作对文物造成损坏。此外,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宜选用柜式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

6.2.2 气体灭火剂对文物虽不具有腐蚀性,但也不应将喷头出口正对向文物,以防止其对文物造成冲击破坏。如确因空间布局受限导致出现正对情况,参考《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B11791 -2011第7.4.4条,须保证喷头与文物、文物建筑表面的距离不小于0.5m。

6.1.2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文物建筑中的禁设场合进行了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尽管可以有效抑制早期火灾,但考虑其仍有较小概率发生误动作,且存在管网跑、冒、滴、漏等风险,因此一旦设置在易遭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中,可能对文物建筑及其内部珍贵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此类文物建筑应酌情选用本规范中列举的其他灭火设施,而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人居住且未设置电气线路的文物建筑火灾风险相对较低,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一旦系统发生误动作,将难以及时发现、处置,反而对文物建筑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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